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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能源管理体系(EnMS)认证规则”告客户书
2026-10-08

尊敬的GAC客户及各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发布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nMS-01:2026),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认证规则是认证机构和各获证组织必须遵守的法规文件。为确保各获证客户顺利过渡并持续符合新规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过程的合规性与贵司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GAC现将各获证客户/认证申请组织需重点关注的事项整理并告知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新版《规则》5.1.3)

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nMS,且运行满六个月;

4.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En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   原En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En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新版《规则》5.3)

1.   认证申请组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直接向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用。

2.   认证申请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

3.   申请组织需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三.认证过程及相关内容

1. 认证审核安排(新版《规则》5.4/5.6-5.9/5.12)

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需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每次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3)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4)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申请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审核现场需覆盖相应产品/服务、班次、多场所现场。

2.审核时间(新版《规则》5.4)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 人日为8 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 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3. 审核实施要求(《规则》5.5/5.10)

1)   认证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En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

2)   认证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与审核组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以证实其在EnMS中发挥的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EnMS方针、EnMS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n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4.审核终止情况

根据新版认证规则,如发生以下情况,将导致审核终止:

1)   认证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导致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四、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保持和管理(新版《规则》6)

1.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EN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En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En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EnMS认证标志。

3.证书暂停

根据新版认证规则,以下情况也将导致认证证书暂停:

1)   申请组织En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不满足En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2)   发生与能源相关重大舆情的或受到与能源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3)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   持有的与En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5)   申请组织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或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的;

6)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证书撤销

根据新版认证规则,以下情况也将导致认证证书撤销: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   EN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新版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各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明确及更具体的要求,为确保获证组织顺利完成新版规则的过渡,望各获证客户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配合完成相关认证工作。GAC将尽力协助各获证客户顺利过渡并符合新版《规则》要求,助力各客户组织不断提升能源管理体系的绩效水平。

感谢一直以来对GAC的认可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GAC进行联系。

GAC客户中心联系电话:0571-851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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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2